商 会 简 介
闽 南 泉 商
会 徽 释 义
商 会 章 程
组 织 机 构
顾 问 名 录
荣 誉 会 长
商 会 领 导
常 务 理 事
理 事 名 录
会 员 名 录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会信息 > 会员章程
杭州泉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杭州泉州商会。英文译名为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Hangzhou缩写为QCC。
第二条 本会是在杭州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泉州籍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相互交流合作,共同繁荣发展,实现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拓展、引导、服务,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的原则,为杭州和泉州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会所浙江省杭州市新塘路19号采荷嘉业大厦5幢3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国际业务考察、洽谈;
(四)组织会员举办商贸展销洽谈会;
(五)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
(六)为杭州泉州两地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七)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一)凡在杭州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为泉州籍人士的各类企业,均可申请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二)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关社团,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与杭州泉州商会工作有关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和其他有关人士,可聘请为名誉会长、名誉会员、高级顾问、顾问。上述成员无需交纳会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或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享受平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与监督的权利;
(四)请求本会协助解决企业共性或个体问题,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并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有关决议,维护本会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按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会员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多缴不限;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因故不再在杭州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会员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本会年度经费预决算;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为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成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商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可按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执行、落实、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关决定,研究本会重大事项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在任职期间内,如遇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再担任会长的,由常务副会长接替会长在剩余期限内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下一届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由本届理事会提名,并上报杭州市政府审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市民政局审查同意,进行选举产生。
下一届的会长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副会长以上单位。
第三十六条 会长连续任职两届的,自然成为永久名誉会长。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名誉会长由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名誉会长有列席本会重大会议的权利。名誉会长可以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单位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也可以连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会财务;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则提请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罢免相关人员;
(四) 监事会不定期的召开会议,主要审查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议事项。
(五)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等。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偿服务的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报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杭州市民政局。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同意,并报杭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经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以杭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26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首页 | 商会信息 | 商会动态 | 企业名录 | 政策法规 | 招商引资 | 商会社区 | 联系我们
:::::: 版权所有:杭州泉州商会 http://www.hzqzsh.com::::::
:::::: E-mail:info@hzqzsh.com:::::: 设计制作:中国商业网